成都网红兔火锅查获200余斤“口水油”,6人被刑拘!有人说“口水油”就是更香?全国已有多名火锅经营者因此获刑

2023-07-09 15:35:43
来源:都市快报橙柿互动

记者从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获悉,6月29日,该分局成功摧毁一特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窝点,在一家兔火锅店现场挡获涉案人员27名,查获准备用于使用的废弃食用油脂200余公斤,查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余万元。


(资料图)

据介绍,目前6人被刑拘,21人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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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牛警方透露,此前,有群众举报位于金牛区淳风桥社区内的某兔火锅店在经营过程中将回收炼制后的火锅油重新提供给顾客食用,也就是俗称的“口水油”。

▲警方调查现场 图据金牛公安分局

经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研判后,发现某兔火锅店有实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重大嫌疑。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抽调经侦大队、法制大队和金泉派出所的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烟草局对该窝点开展联合执法。

经查发现:该火锅店在经营过程中,将顾客食用过的锅底进行回收,通过沉淀、分离等手段提取废弃食用油脂,并在店内对回收的废弃食用油脂进行加工,用于二次销售供顾客食用。

▲警方调查现场 图据金牛公安分局

据金牛警方介绍,经审查,27名涉案人员对其就职的火锅店回收、打捞、炼制、使用废弃食用油脂从事经营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刑事拘留,21名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社交媒体显示,“晶晶兔火锅”是成都知名网红店,在成都有四家分店,不少网友表示常年排队,很多人专程去打卡。

据该店面的宣传招牌显示,从1993年起,这家兔火锅店就开始营业。

目前这家“马家场晶晶火锅兔”显示已暂停营业。

不少网友表示,最爱的美食也“塌房”了……

但也有网友说,知道他们家的油“不干净”,但不妨碍东西好吃……

新闻多看点

全国各地已有多起!

火锅经营者因使用“口水油”入刑

餐饮行业不法商家使用“口水油”“地沟油”的事件屡见不鲜。

2018年4月,四川成都高新区起航巴蜀印象火锅店负责人付某某授意该火锅店的2名工作人员参与餐后废弃油脂提炼。通过过滤、沉淀等方法,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后废油回收加工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添加到新的红锅锅底中,对外销售供顾客食用。经鉴定,2018年4月至2020年11月22日,该店生产、销售添加“老油”的火锅锅底金额达137万余元。法院判定,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款1376万元!

今年3月,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曝光了一起案例,昆明一家火锅连锁店老板为了追求利润,把客人用完餐后的残羹冷炙过滤提炼成“口水油”再端上桌……期间所产生的营业额累计达150余万元。经对现场提取的回收油进行检测,油内含有大量辣椒素、多环芳烃等有毒物质。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至14年不等、并处5万元至150万元不等罚金,继续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上述被告人在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至5年内从事餐饮行业相关工作。

徐某、李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一起合伙经营一家火锅店,2022年2月至9月,为节约经营成本,徐某采用过滤、加白开水、白酒、高温煮沸等方式加工制成“老油”加入火锅中供顾客食用,徐某不在时便安排段某平负责“老油”制作。营业期间,加入“老油”的火锅共计销售金额约人民币9万元。最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段某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提炼“口水油”是行业传承还是犯罪?

2020年,宁波鄞州区公开一起火锅店提炼“口水油”制作新锅底重新出售的案件,两被告人均获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辩称,使用“口水油”并非为了获利,主要是火锅底料中加了这种“老油”味道会更好。

鄞州区法院法官俞露烟介绍,其实早在2011年,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就联合30多家川内餐饮商协会,组织会员单位作出承诺,宣誓告别“老油”、“推行一次性锅底油”,将“老油”回收用作生物能源和饲料工业用油原料。故此,“口水油”这一行业陋习早已被淘汰。

第一,“口水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些常见的如甲肝病毒、结核杆菌等传染性病菌可以通过唾液传播。携带上述病菌的客人食用后,火锅底料中有可能残存上述病菌,“口水油”经提炼后再次拿给新的顾客使用,存在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且油脂在多次高温加热的条件下,还会产生慢性致癌物质,油脂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不断积聚,最终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此外,“口水油”多是在脱离监管、生产条件简陋的环境中生产,其质量和安全没有任何保障。

第二,提炼“口水油”属于“地沟油”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中的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该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内容综合自红星新闻、四川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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